因报酬纠纷拒还公司配车 员工被判还车并付车辆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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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报酬纠纷拒还公司配车 员工被判还车并付车辆使用费
东方网5月10日消息:据海淀法院网消息,科技公司于2010年购买涉案奥迪车配备给当时的高管高先生使用。2012年高先生离职并因与科技公司产生纠纷将涉案奥迪车开走不予返还。科技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高先生返还车辆,并按每月1万元标准支付自2012年2月1日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的车辆使用费。高先生反诉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费,保养、维修费,停车车位费等计13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高先生返还涉案奥迪车,按每月5000元标准向科技公司支付自2012年2月1日至实际归还上述车辆之日止的车辆使用费。
科技公司诉称,2010年3月24日,公司出资527700元购买涉案奥迪车,并于3月26日注册登记。同年,该车配备给公司当时的执行董事高先生使用。2012年1月,高先生不再到岗上班,并开走该机动车不予返还。公司多次联系高先生,希望高先生归还占用车辆,但高先生均不予理睬。2014年8月,公司将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车辆,给付车辆使用费。庭审过程中,高先生同意与公司和解,称公司撤诉后即返还车辆。公司于是撤诉,但高先生依旧未按约定返还该机动车。公司系涉案奥迪车的合法所有人,高先生长时间占有使用该车辆不予归还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科技公司作为涉案奥迪车的所有权人,将涉案奥迪车借给其公司原高管高先生使用,在高先生自2012年1月离职后,其有权要求高先生返还涉案奥迪车,高先生亦确认涉案奥迪车仍然存在,故对于科技公司要求高先生返还涉案奥迪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科技公司要求判令高先生按每月1万元标准支付2012年2月1日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的车辆使用费,法院认为,高先生自2012年2月1日起无权占有涉案奥迪车,至今仍未返还,故科技公司有权主张其诉请期间的车辆使用费。高先生辩称其自2012年5月1日起才算无权占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高先生辩称因双方经济补偿金问题未解决,对方不同意收回涉案奥迪车,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且经济补偿金问题系双方劳动纠纷所涉问题,高先生亦无权以此为由不返还涉案奥迪车。
关于车辆使用费标准,科技公司主张的每月1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将参考双方过错程度、涉案奥迪车原价值、折旧、同期市场长期租金等因素予以酌定。高先生反诉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其涉案奥迪车车辆保险费,保养、维修费,停车车位费,法院认为,高先生在非法占有涉案奥迪车期间发生的上述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其主张科技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高先生返还涉案奥迪车,按每月5000元标准向科技公司支付自2012年2月1日至实际归还上述车辆之日止的车辆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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