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省监委: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是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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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宏斌、实习生周莹)普通的医生是否为监察对象?《监察法》所规定的国家监察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4月13日,省纪委省监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国家监察的范围和对象。





《监察法》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包括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等。按照规定,不从事管理的普通医生不是监察对象。





怎么界定“公职人员”,以及一名公职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国家监察全覆盖指的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并不是说所有公职人员都是监察对象。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是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判断一个公职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关键看他是否行使公权力。





六类监察对象中,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哪些?《释义》指出,这类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释义》强调,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如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