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劳动争议如何审判?北京法院白皮书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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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兰旻):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兴行业不断涌现,由此带来的劳动纠纷也给相关的司法审判带来新挑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10周年之际,北京市一中院28日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就如何处理该类案件提出建议。





2014年,柴某等人入职某公司,通过某打车软件平台系统派单从事司机工作,驾驶车辆由某公司提供,但需交纳车辆押金,某公司既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柴某等人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并得到仲裁裁决支持。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合同订立、经营收益及报酬发放、社保缴纳等五方面进行分析,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柴某等人诉求。





这一案例成为白皮书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白皮书提出,涉网约车、网络主播等基于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兴行业案件不断涌现,给劳动争议审判带来新的困难和挑战。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新业态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模式存在差距,在企业用工管理方式上也呈现明显不同的特点,而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完整定义劳动关系灵活化、高度自主化的状态。”





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关键。面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应“新业态”特点的挑战,北京一中院通过建立新类型案件精审机制、提升法官业务能力等措施,全面提升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孙国鸣表示,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在现行法律下审理这类案件。因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就劳动关系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现在基本上是按照原劳动部12号文件来确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二是要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以此为基础,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三是对‘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宽许原则,适当放宽,但也不能太宽松,在前两个依法、保护正当权益的原则下适当宽松,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明确用人单位责任。”





白皮书指出,尽管我国已陆续健全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仍然无法有效应现实需要,新型争议案件在审判中的法律适用仍面临挑战。为此,白皮书也对新业态中劳动争议的预防给出了建议。北京市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李军说:“单位和劳动者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或合作,如果有明确的合同,通常会避免出现争议,当然这种约定应是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说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即便有合同,合同的效力法院也将对其审查。另外我们建议劳动管理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新业态的发展和未来走向包括有可能引发争议的领域提前做好预判,出台相应规定,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