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改征求意见稿来了!最高按建筑面积1:1.2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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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6日电 深圳市住建局今日发布《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8年4月9日前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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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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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与被搬迁住房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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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鉴于老旧住宅区的产权证书普遍只记载建筑面积,没有记载套内建筑面积,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方便操作,可以按照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增购奖励标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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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增购价格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所称的权利主体,是指可以通过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房地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证明自己对被搬迁住房享有权利的当事人。

《实施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对象以老旧住宅区为主,其中,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且满足“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这三个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将由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部门、项目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三方进行签订,协议中将明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搬迁安置住房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奖励等内容。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涉及的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权利主体支付。(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