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精装新政:房企需对项目装修价格标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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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从施工、验收、定价等环节规范了成都成品住宅市场。

锐理将《细则》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一、设计施工相关

:一体化设计 一次性报建

1.成品住宅项目采用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

2.成品住宅项目以单位工程(幢号)为计量单位,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同步审查,其中应明确实施装修的相关技术指标。

3.成品住宅项目原则上实施一次性报建,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

4.成品住宅工程项目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总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在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应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饱经审批同意。

5.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实施施工样板先行,样板间(层、段)合格后才能全面进入装修施工。

6.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要件。

二、验收质保相关

:分户验收

7.成品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成品住宅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开发企业主动投保成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将被予以质量管理能力强的良好信用记录,并予以信用加分5分。

三、销售交付相关

:价格核定

9.开发企业应于商品房销售期间,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成品住宅的楼栋、户型,装修设计等相关建设信息。不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示的,将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10.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现场针对每一种装修方案分别制作实体展示样板房,其保留时间自第一次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11.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开发企业应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价格进行核定,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成品住宅装修价格核定行为是否规范随机监督抽查。

市建委将对价格核定行为不规范的开发企业予以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扣减信用分6分,纳入重点监管,并抄送市房管局;对价格核定行为不规范的造价咨询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12.开发企业可提供由购房人自由组合的室内装修菜单,确定后再实施成品住宅的装修工程,以充分满足购房者对成品住宅的个性化需求,同样需进行价格核定。

四、其他

: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13.开发企业主动开发、超出建设条件比例开发成品住宅的,市建委将予以信用加分;根据建设条件要求实施成品住宅项目的企业,不予以信用加分;不按照建设条件要求完成成品住宅建设的开发企业,将予以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扣减信用分6分,纳入重点监管。

14.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品住宅年度建设规划,将成品住宅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建设条件。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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