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饮用水水源 重庆秀山制定相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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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厦召开。 首席记者 徐焱 摄





华龙网3月27日17时55分讯(首席记者 徐焱) 今(27)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记者在提请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中了解到,该条例针对秀山矿山开采、锰渣场等污染隐患威胁饮用水安全问题,“量身定制”了几项条款,明确了管理部门和企业各自的责任义务,规定了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





会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吕英介绍,随着秀山城乡供水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群众饮水难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受过去经济粗放式发展的影响,饮用水安全问题较为突出,有必要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吕英说,秀山饮用水安全主要面临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接近环境承载能力,锰渣后续污染隐患较为突出;因生活污水难以集中收集处理、畜禽粪便处理和使用化肥不规范等原因,农业面源污染隐患较大;水源地环保设施建设滞后,多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隔离防护设施,不利于水源地环境保护;保护机制不够健全,相关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四方面问题,因此条例的制定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有关责任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细化了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





同时,针对秀山矿山开采、锰渣场等污染隐患威胁饮用水安全问题,条例“量身定制”了几项条款,规定了矿山开采企业、电解金属锰企业等组织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防止工业污染方面的义务,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传输二次污染防治、取水许可、备用水源建设等内容,还规定了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





此外,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行政执法、法律责任等方面也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记者还了解到,在此次会议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也提请了大会审议,修正案中增加了两项禁止从事的行为,即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使用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修正后的条例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