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听证这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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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建设开发,越来越多的房屋面临着被拆迁征收的可能。在这拆迁征收的过程中双方也总是会引发各种纠纷,当然,在双方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有的当地拆迁会进行强拆这一行为,这直接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当然,补偿不合理的还与听证有着很大的关系。那么,房屋拆迁中听证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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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听证这过程

国家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且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40%以上的,

经拆迁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具体工作程序:

1、拆迁过程中,未达成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听证会的召开: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结束。

其次,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听证会,按照政策法规,在公示和征求意见阶段,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任何区别,不过,在判断是否举行听证会的依据上有所不同。首先,涉及人数较多的,必须召开听证会,而人数较少的项目一般选择不召开听证会。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许多当地拆迁方不管是有多少的被拆迁户,都不组织老百姓听证,甚至是有的老百姓要求组织听证的,拆迁方都不举办听证会,这种情况下,严重损害了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所以老百姓一定要懂得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