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需求遇法律空白 谁是学生实习路的“拦路虎”

这是一篇关注度很高的文章!说的是《实习需求遇法律空白 谁是学生实习路的“拦路虎”》。该文章已被转发很多次了,你也来转一下吧。

正文开始:





谁是大学生实习路上的“拦路虎”





本报记者 崔 爽





资料图:实习生正在整理一天的实习知识。 裴蕾 摄





“我国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3700多万人,毛入学率已达42.7%,高校学生实习需求巨大。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企事业单位接收大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不高。”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副部长林蕙青表达了对目前学生“实习实训难”的担忧。





她建议“一方面要改变社会和企业对大学生实习‘事不关己’的普遍认知,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做好引导”。





今年的大学毕业生数量又创新高,达到820万。巨大的实习需求越来越遭遇法律保障空白的尴尬,“实习实训难”该怎么解?





实习缺少专法保护





接受媒体采访时,林蕙青表示“许多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大学生实习法律规范”。例如德国《企业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企业、高校在组织大学生实习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实习条例》对学生参与企业实习的社会意义、规则、实习生法律地位、合同规范、实习期限及报酬、实习证明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而在我国,企业接收实习生要承担培训和工资成本,且没有任何财税优惠政策,用人单位积极性不高。对于实习学生而言,权益受到损害时并不受《劳动法》保护,被实习单位当做廉价甚至免费劳动力是常有之事。因此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实习学生,相关法规的缺失都是实习路上的“拦路虎”。





近年来,呼吁出台《大学生实习条例》的声音屡屡不断。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杨光夏律师表示“目前确实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企业以及进入企业的在校生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不过她也同时表示,针对此类关系的某一个方面,是有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也有一些裁审意见。





现行规章可供参考





据杨光夏介绍,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门专门针对职业院校在校生实习出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了学校、企业、在校生在实习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2010年广东省也出台过地方性法规,对高等院校学生实习以及就业见习作出专门规定。





“虽然现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通过现行的规章条例或是意见能够看出,对于企业和在校生是有一定的保护的。”杨光夏表示。





例如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要求“无协议不实习”;明确规定在校生不得参加的实习活动(包括不得参加高危工作、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加夜班等);同时也有对在校生报酬的保障,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同岗位试用期的百分之八十……这些都是对在校生的一种保护。另外规定还推出了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投保实习责任险来保障在校生和企业的利益。





“这些规定虽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杨光夏表示。





“三种实习”各有不同





是否拿到毕业证,是判断实习期间企业和学生关系的重要参考。“一般来说,没拿毕业证按照雇佣关系处理,拿到毕业证按劳动关系处理。”杨光夏说。





目前处在模糊地带的是第三种情况——企业跟学校之间有某种合作关系,学生为了获取一定的学分、完成学业,由学校安排进入企业实习。据杨光夏解释,这种情况下不好单纯地认定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针对这种情形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是必要的”。杨光夏建议。目前已有的法规主要针对职业院校学生,随着全日制大学生这种高等教育的普及,实习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针对全部在校生出台实习管理条例越来越必要。





杨光夏强调了实习协议的作用:“在校生还没有进入社会,自身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应该更加注重和企业之间,或是和企业、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





通过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情况的处理;实习生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以及实习过程中学校的相关责任。“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有了这样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发生纠纷的时候就能更好地处理。”杨光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