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的合法权益不得不看 德州房屋征收补偿将出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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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近日,德州市住建部代市政府起草了《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时间截止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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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共七个方面:“五明确”、“二关于”

1、明确补偿方式。根据考察调研情况,本办法在省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同时,明确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给予货币补偿。

2、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省《条例》规定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标准。按照授权并经过对我市周边城市的考察学习,本办法沿用《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的意见》(德政发〔2007〕10号)文件标准,设定我市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6平方米。超出建筑面积46平方米以外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补偿协议约定结算差价。

3、明确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考虑被征收住宅区位、建筑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条件不同,为保障补偿公平,体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差别,根据省《条例》授权,本办法设定了我市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4、明确“住改非”补偿标准。此次制定“住改非”补偿标准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考虑到“住改非”的房屋临主次干道应有区别,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实践分析论证,本办法规定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5%—10%。

5、明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奖励补助标准制定主体。由于我市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也各不相同,由市政府制定统一标准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利于工作的推进。为此,本办法在各县级市的补偿标准方面作了一定的“弹性”处理,明确中心城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和奖励、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县(市)的有关费用标准和奖励、补助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另外,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大型设备的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不可搬迁或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设施设备,其补偿费用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评估确定。

6、关于公摊补助。本办法明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近几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调研中,很多地市对此都有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我市进行的大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都在具体工作中通过不同方式对被征收人增加了补偿。因此,为确保全市政策统一,本办法对此进行了规定,但不作具体标准,留待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7、关于社会保障问题。本办法对被征收人的义务教育入学、减免税费、户口迁移、社会救助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继续在原房屋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税务、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应及时办理减免税费、被征收人的户口、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