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民政部对两省的请示,作出了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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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民政部对两省的请示,作出了复函!。民政部|作出|两省|请示|残疾军人|复函---
作者|军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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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距离省民政厅收到国家民政部办公厅的复函也就差不多一周的时间,一些县级市或许暂时还没有收到,这份复函为——国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18〕33号)。
2017年11月8日,陕西省民政厅向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递交请示《关于退出现役的参试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待遇的请示》(陕民函〔2017〕489号),请示对“因病死亡”后,其遗属能否依据《军人抚恤条例》规定享有优待?
2018年1月31日,河北省民政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冀民函〔2018〕12号),请示对“旧伤复发”认定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两省民政厅先后递交相同问题的请示,国家民政部很重视,民政部办公厅在收到河北省反映同个问题的请示后,不到10天的时间就作出复函,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此规定中“因旧伤复发死亡”针对是“旧伤复发”而不是“旧病复发”,因病致残不存在旧伤复发问题,各地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准确理解和认定“旧伤复发”。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认定依据等,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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