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 勿让孩子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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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同结婚一样,是每个成年人的自由和权利,夫妻双方离婚虽然对彼此来说是一种伤害和不幸,但应该正确看待这件事,不应该让离婚的不利影响波及到无辜的未成年子女。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不断,离婚后如何保护孩子的权益?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以案说法,提醒离婚后双方应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好孩子权益,别让孩子再受伤。





案例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健康成长





储女士与朱先生婚后因为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后朱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朱先生近一年未支付孩子任何费用。后储女士以孩子的名义起诉朱先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称朱先生婚后在外地务工期间每月仅支付孩子基本的生活费用,孩子出生后患有支气管炎,身体健康状态不良,经常去医院就诊,近一年来朱先生拒绝负担孩子的任何生活、医疗等抚养费用,故以孩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离婚后或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任何一方都应当尽到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履行义务被抚养子女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障成长权益。





案例重视孩子的受教育权和教育环境





王女士与郭先生协议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后因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教育补课费用的提高,王女士无力承担抚养义务,要求增加抚养费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郭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和80%的教育补课费。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未抚养孩子一方只按照最初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给付抚养费,或者不按时给付甚至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对此法官认为此种行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理。一方面,不按时甚至不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根本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另一方面,只按照离婚之初的抚养费数额给付抚养费难以满足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需要,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教育费用不断增加,在合理的范围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合乎情理法理的。





案例保障孩子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龙先生和陈女士婚后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陈女士自行抚养,对女儿探望权问题未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龙先生每每探望孩子均会遭受到陈女士及家人不同程度的阻碍,后来陈女士彻底不让龙先生探望孩子,拒绝孩子与他见面。龙先生认为陈女士的这种行为侵害了他探望孩子的合法权利,也使孩子被动丧失父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即使离婚,父母双方也应该尽最大努力保障孩子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抚养一方基于自私和报复心理不让未抚养方探望孩子。如果夫妻一方离婚后坚持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适当的时机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武器,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





北京晨报记者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