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3种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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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3种处理模式。房地产|模式|企业|帐务|补助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正常的商品房开发外,还会涉及一切特殊的项目运作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通常政府会给房地产企业一笔巨额的补偿或补助,企业针对该补助款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实务中通常有三种财税处理模式:
房地产|模式|企业|帐务|补助款---
第一种、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3种处理模式。房地产|模式|企业|帐务|补助款---
政府文件对补助款有明确的用途,是用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帐务上应冲减成本支出,这种补助实质为政府就出让金而言的一种折扣,不需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此类补助款项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开发成本--出让金或拆迁补偿
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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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补助款的用途没有任何约定,无偿给企业的一种补偿,收到的补助款项应视为企业的一种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交企业所得税,不交增值税。此类补助款项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第三种、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3种处理模式。房地产|模式|企业|帐务|补助款---
政府既有特殊特定用途的专项文件,还有专项管理办法的财政性资金返款,且帐务上能单独核算,应为不征税收入的补助款项,不交增值税,也不交企业所得税。达到这类不征税收入条件比较严格,三个条件必须同具备符合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3种处理模式。房地产|模式|企业|帐务|补助款---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当然财政性资金不交税,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注意并不是,补助款一到手,企业就可随意支配使用,还有政府部门的后续监督管理。
此类补助款项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房地产企业特殊业务取得的补助款项往往金额巨大,财务人员要搞清补助款项的实质内容,从而界定是冲成本、还是属于营业外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随着税务机关的简、放、服征收管理模式的转变,纳税人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更增了职业判断的风险,财务人必需要做到火眼金睛,才能透过现象发现本质。
作者: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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