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6大陷阱,千万别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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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缴纳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

社保部门近日归纳了社保费缴纳的“6大忽悠”,员工若遇到以下六种情况,可以理直气壮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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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6大陷阱,千万别被忽悠了!

忽悠1:档案没转移到新单位无法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可能会由于人事变动的原因,人事档案还没及时从原单位调入新单位,有些单位以此为由,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实际上,档案并不能成为缓交社保费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因此,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忽悠2: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不要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社保部门介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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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3:单位给现金代替缴社保

有的单位以“社保补助费”等名义给员工发一笔钱,以此取代缴纳社保,但这种做法也是忽悠。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忽悠4:试用期不缴社保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五个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社保费,职工不缴费。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

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忽悠5:签订承诺书放弃缴社保

还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社保部门指出,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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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6:仅以最低工资标准作缴费基数

还有单位不以员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是用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这个做法也是不合法的。社保部门介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在上下限范围内,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对于职工养老、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一般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