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天津土地出让新政出台,可先出让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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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优化土地供应流程、提高供地效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房管局日前下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进行调整,从土地供应上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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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开出让程序作出调整

调整前,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再实施公开出让。《通知》下发后,备案程序由出让前调整到出让后,即出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实施公开出让,完成出让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在线备案,通过优化备案程序,最大程度的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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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区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

据了解,之前除滨海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了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外,其他各区的土地出让均在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通知》实施后,具备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和现场竞价交易场地条件的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本区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并自行负责土地有形市场管理,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土地出让仍可在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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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管

为保证本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平稳运行,《通知》明确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要求。同时市国土房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土地公开出让工作的业务指导,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以实实在在的举措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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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提高效率,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编制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施公开出让。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活动结束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我局“一张图”系统上将土地用途、面积、出让方式、价格等内容进行备案。

二、具备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和现场竞价交易场地条件的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本区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施公开出让。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管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应当与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实现网络信息对接,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活动。

不具备条件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区,土地公开出让仍在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三、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信息应同时在市、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及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www.tjfdc.gov.cn)、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官网(www.tjlandmarket.com)、《天津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公平交易、公开竞争。

四、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过程中,出现土地利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等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时,应当中止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活动。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设定限制公平竞争条件,并对土地出让和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在当前国家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期间,要认真落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具体责任,严防房地产市场较大波动,做好“三价联控”房价稳控工作,防止出现“地王”。因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我局将通过有关监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可视情况停止土地交易行为,严肃追究违法违规机关和人员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