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明确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
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
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三年内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
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
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
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
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
的捐赠支出。五、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
2016
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
年
2
月
11
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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