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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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

或者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三年内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

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

次年起

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

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

的捐赠支出,

再扣除当年发生

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

2017

1

1

起执行。

2016

9

1

日至

2016

12

31

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

2016

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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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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