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地产税,一大障碍被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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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日前,中央公布了修改“根本大法”的建议,
其中一条内容的增加,为未来开征房地产税提供了便利。
就是下面这一条:
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设区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这条内容很直白,就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很多人仍然没有看懂。下面我解释一下:
什么是“设区的市”?说白了,就是地级或以上的城市。
中国的城市都有自己的级别,北京上海这类直辖市是省级,广州深圳是副省级,苏州无锡是地区级,义乌晋江是县级市。一般来说,只有地级市和地级以上的城市才有资格设立“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区”。
但反过来,不是
100%
的地级市都设有行政区。中国有少数几个地级市是例外,比如东莞、中山、三沙、儋州等。这些地级市下面直接辖乡、镇或者街道,被称为“直筒子市”。
什么是“地方立法权”?就是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给予地方省市的立法权,一般是经济社会管理的立法权,在所属地区实施。
国家最早只把“地方立法权”授予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这个级别,后来又赋予了“经济特区”、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以及“较大的市”。
深圳的改革开放、飞速发展,很大程度在于拥有“地方立法权”。有深圳的榜样在,各地也都希望获得这个权力。对于非经济特区、非省会首府的城市来说,只能走“较大的市”这个途径,申请被中央承认为“较大的市”。
从
1984
年开始,国家陆续认定了四批、
19
个较大的市,其中包括唐山、洛阳、无锡、苏州、徐州等。
到
2015
年
2
月,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全国一共有
23
个省会、
5
个自治区首府、
18
个较大的市以及
4
个经济特区、
1
个特别合作区共
49
个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2015 年 3 月 15 日,《立法法》修改通过,中国的“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也就是说,此次修改“根本大法”只是把 2015 年《立法法》的修订成果给予“追认”。但即便是“追认”,也意义重大。
中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施政空间,有利于刺激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这项修改,对于未来开征房地产税有重大意义。
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房地产税的税率,都是地方议会立法决定的。未来中国的房地产税率,也必然千差万别。甚至一个省、一个市的范围内,都无法让房地产税率统一。所以,制定房地产税率的权力,必须交给“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此次修法,为未来房地产税进入“实际操作”扫清了一个重要障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2015
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表述是——“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此次“建议修改文本”里是这样表述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很显然,没有限制具体的范围。
也就是说,地方人大、政府被赋予了更大的立法、行政的空间!
所以,那
几个
不设区的地级市,比如东莞、中山等,恐怕很快都要申请“设区”了!否则,将来都无权确定自己的房地产税税率!
需要指出的是:开征房地产税需要全国人大立法,这个过程至少需要 3 到 5 年。所以,房地产税落地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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