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拆迁补偿政策从3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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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四川新闻网泸州2月24日讯(记者岳东)今(24)日,记者从泸州市住建局获悉,泸州市人民政府于日前下发《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泸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等方面作了调整,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每月按15元/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方面,《通知》明确被征收房屋业主将获得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按月计发,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
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同时,《通知》规定,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实行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给予30%奖励
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段奖30000元/户,第二时段奖20000元/户,第三时段奖10000元/户,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在项目征收决定中确定。
《通知》还明确,私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按实测或登记面积给予补偿
在面积认定方面,《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且未擅自改扩建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认定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2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用方面,住宅房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移机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由政府统一安装。原房无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设备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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