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房屋时我们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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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

1、公平补偿权。即有权主张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2、住房保障优先权。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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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征收土地要进行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公告,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告之后要组织听证,对征地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进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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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告不满意可以进行政复议

征收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征收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征收纠纷案中被征收人维权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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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注意期限。1、一般期限,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续期行政复议将不予受理。2、特别期限,部分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期限不是60天,主要有:第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

文章 | 周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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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魏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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