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法研】赠与有风险,瑕疵担保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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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期  编号:HDFYSYSS2018594

单位|恒都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合同与担保

专业组  王红月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赠与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重要性自不用多说。不同于有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明显特征,受无偿性的影响,为保证双方在权利上的平衡,立法者对赠与合同规定了许多与有偿合同不同的规则。本文仅就赠与物存在瑕疵时赠与人的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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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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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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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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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条按照是否给受赠人加以义务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相应地瑕疵赠与的责任承担也要分情况讨论。

1.一般性赠与



例1:

小李因为搬家将自己许久不用的洗衣机赠给室友小张,小张在某次使用中洗衣机突然爆炸,导致小张衣服毁损、部分家电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小李本就是好意施惠,并不能从中获得任何报酬回应,小张难以追究好意的小李的责任。



例2:

小李与小张素来不和,小李从二手市场淘到一台有问题的旧洗衣机赠与小张,小张欣然接受,在小张使用中洗衣机爆炸,导致小张衣物毁损,其他家电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在此情形下,小李明知洗衣机存在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小张,导致小张财产受有损害,属于《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小李应当对小李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附义务赠与



例3:

某甲赠给洗车行员工某乙一辆摩托车,并以某乙为某甲免费洗车半年作为代价,某乙同意接受赠与,后摩托车因刹车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



某乙同意以免费洗车作为代价获得摩托车,此附义务合同成立。附义务赠与中因为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代价,实际上是对无偿性的变相突破,相对地,法律在瑕疵担保上对赠与人更加严苛,要求其在附义务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于能够通过修理恢复其应有效用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对其修理。如果赠与物系种类物,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将瑕疵物更换为具有正常功能的相同数量和质量的标的;

(2)考虑到附义务赠与的特点,当赠与物存在瑕疵时,受赠人可以要求按瑕疵的严重程度来相应的减少所附义务的履行

(3)如果赠与物的瑕疵致使赠与物完全无法使用,并且无修补的可能,受赠人可以免除义务的履行,解除赠与合同。



此外,赠与人与出卖人的责任还有一重要区别——赠与人仅需在附义务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超出附义务范围内的责任无需承担。因此,上述案例中,某甲需要结合赠与物特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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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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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关系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需要结合是否给受赠人附加义务来分情况讨论,一般出于好意的赠与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或明知瑕疵而故意不告知的情形下,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义务赠与关系中,因为所附义务具有一定的“对价”性质,赠与人需要有条件地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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