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这些事项需注意~
如何才能确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今天,申税小微为大家整理了专票认证抵扣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起来看一下吧!
01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VS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抵扣,应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
第一条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02
扣税凭证
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
90
号)
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
)×
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
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
5%
03
票面开具
发票内容应按规定如实开具,格式要规范。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
第一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第一条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04
不得抵扣情形
判断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抵扣项目,不符合规定则不得抵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不得抵扣的规定。
部分列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
不包括固定资产
)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969
号)
第一条
第二项
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
(
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
第二条
第二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等等……
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
90
号)
第一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05
抵扣期限
关注发票开具时间,可进项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认证抵扣期限内。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第十条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617
号)执行。
逾期的规定
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6
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供稿:上海·奉贤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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