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读】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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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财金〔2014〕11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



财金〔2014〕112号: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并发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



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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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



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资本开出了更优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等。



5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首个指导性文件。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和重点任务。



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国家铁路局等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指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是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



9月25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发布了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名单,共206个,总投资金额6,589亿元。



12月18日,财政部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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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2月2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购买内容包括公路服务事项、水路服务事项、运输服务事项、事务管理事项等方面,将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6月12日,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国土部、环保部、水利部等二十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对开展第三批示范项目全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规范。并附录PPP示范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PPP示范项目的材料清单和PPP示范项目申报清单。



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进工作。



10月11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从单一投入向多元投入、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



1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2月17日前,推荐1-3个首批拟进行证券化融资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将共同努力,力争尽快发行PPP项目证券化产品,并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PPP专家库实行开放申请制,专家申请具体条件如学历、工作年限等也予以明确,入库专家工作职责、义务也有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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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明确指出,“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5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现阶段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模式包括:参股PPP项目公司、为PPP项目提供债权性资金、PPP产业基金等。



6月7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提出要分类别进行PPP+ABS推广,并在实施程序、监管方面都做出相应规范。



至此,发改委和财政部都先后出台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通知文件。



7月3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要求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PPP合作项目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同时,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再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三部门共同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该业务指南的发布,将使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上述指南对于三类基础资产,即PPP项目收益权、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公司股权合格标准、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存续期间信息披露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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