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新规严查股东和高管资质,建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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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采访人员 俞燕/文 袁满/编辑
经过清理整顿、牌照暂停和重启的保险中介市场,迎来了新的监管之规。
2月9日,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下称《经纪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下称《公估规定》),显示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机构监管”转向“业务监管”的监管思路之变。
此前保险经纪和公估机构的监管制度已经多次修订。
2000年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发布《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相继发布,取代之前的两部管理规定。2013年1月发布《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同年分别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5年进行第二次修订。
针对2014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保监会于2016年再次启动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期间,保监会收到近50条反馈意见,对于《经纪规定》主要集中在高管任职条件、执业登记、业务培训、客户告知等方面;对于《公估规定》主要集中在组织形式、经营区域、备案程序和从业禁止等方面。
在连续多年的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基础上,保监会划出了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红线,此次发布的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新规,体现了新的市场发展情况和新的监管要求。两项新规将自5月1日起施行。
此外,据《财经》采访人员了解,修订后的保险代理人新规将于二季度发布。
严查股东和高管资质,确立负面清单
与旧版本相比,新规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和分类监管的思路。“总体来说,新规将从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变,从管机构转向管人管业务。”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两项新规要求,保险经纪机构股东和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出资要用自有资金,注册资本和运营资金必须托管。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重新打开设立区域性保险经纪和公估机构的大门,将保险经纪和公估机构划分为全国性机构和区域性机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门槛,实施分类管理。
两项新规采用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审查股东资质,划定了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四条红线: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等。
上述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和公估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出资必须是真金白银,须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
据了解,此前一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股东并非真实出资的情况,新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出资真实性和股东资质的审查,“进一步做实穿透式审查,防止动机不纯的资本进入,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有序地投资”。
此外,新规加强了对法人经营合规性和稳定性的考察。
比如,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符合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1年内未受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或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以及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信息系统等条件。
新规同时强化了法人的管控责任,优化了分支机构管理,限制内控差、风险隐患大的经纪和公估机构滥设分支机构。
2015年《保险法》修订时删除了设立机构时的前置审批规定,取消了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职业资格认证。
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对经纪机构和公估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要求,《公估规定》还单辟了“高管人员”一节,并划定了不得担任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的九条红线,比如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合伙人有尚未清偿完的合伙企业债务等。
《经纪规定》则划定了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管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七条红线,此外,增加了高管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失效的七种情形,其中包括“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新规都对高管或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情况纳入任职要求,主要是对应《公司法》关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此外,新规承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对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引入保险公估人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并细化对从业人员的品行、专业能力要求,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要求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在严把“准入关”的同时,新规还从自愿退出、强制退出、许可证延续等方面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
2017年4月之后保监会暂停批复保险公司牌照,自2015年11月重启牌照发放后的保险中介牌照则仍在持续发放中,2017年全年共核准25家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业务,其中不乏腾讯和蚂蚁金服等互联网巨头。
一位保险业人士指出,去年保险公司牌照暂停之后,已在筹备申请的社会资本转而谋求保险中介公司牌照,既不浪费已投入的人财物力,又可以弯道进入保险业,了解和熟悉这一领域,以便为未来的布局占位。
据了解,目前中介牌照价格已水涨船高。有投资界和保险业人士认为,目前应该是保险中介牌照溢价的顶峰。
5月1日新规正式实施后,允许设立区域性保险经纪和公估公司,可能将迎来中介扩容潮,将大大缓解目前牌照难求的局面。
中介监管模式思变,强化行为和业务监管
目前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逾2600家,主体数量众多,但中介乱象一直被市场诟病。
2014年保监会启动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不过,违法违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痼疾仍存,比如,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参与非法集资,通过保险中介渠道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或其他产品,数据不真实,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
近两年来,保险中介领域出现一种新的现象:随着互联网保险勃兴,一些机构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以创新之名制造噱头,行规避监管之实,打监管的擦边球。在保监会发布的《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关于防控和处置新型保险业务风险中,保险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便列入其中。
2月5—6日召开的2018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指出,中介监管要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改革转变。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沉疴顽疾,突出重点难点,重拳治乱。
在监管模式上,推动保险中介监管从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变,进一步加强对持证主体的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从以往重点管机构实体转为管人、管行为。对于无证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超范围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则将加大监管力度。
据了解,今年保监会将对开展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合规性检查、保险中介互联网业务检查以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检查。
两部新规体现了保监会加强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行为监管和业务监管的思路,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行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经纪规定》要求,保监会派出机构应注重对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监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经纪人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此外,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上述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的方式不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在加强行为和业务监管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作为中介机构的灵活性,保持其应有的市场活力。
据此,新规增加了行业自律的章节,要求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参照《资产评估法》规定了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范围。
此外,新规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向注册地以外派出从业人员为自然人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明确保险经纪机构在信息披露、从业禁止、信息安全等方面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中介2.0时代的新内涵
在金融科技浪潮之下,保险中介市场和业态也在发生新的变化。有保险中介人士认为,目前保险中介正进入2.0时代,保险中介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新的变化。
有关统计显示,近两年来一批互联网企业已纷纷试水保险中介领域,成为保险中介新势力,百度、京东和小米旗下已握有保险经纪牌照,蚂蚁金服、腾讯、携程、东入财富网、网易和苏宁等则握有保险代理牌照。
2016年,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马云提出“新零售”的概念,对于纷纷布局保险领域的互联网巨头来说,保险中介机构成为其保险“新零售”体系上的重要连接器和资源协调器。在严监管的基调之下,获取保险中介牌照,成为一些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的当务之急。
互联网巨头的进入,对传统保险中介格局引起不小的震动。
明亚保险经纪公司董事长、总裁杨臣在1月的“2018保险中介高峰论坛”上表示,保险专业中介正处于“前狼后虎”的状态,前有保险公司强大的专属代理人队伍和兼业银保渠道,后有BATJ互联网巨头等新进入者。
黄洪亦指出,新科技冲击中,保险供需两端对保险中介的依赖逐步弱化,传统线下保险中介渠道面临生存挑战,未来只有通过服务领域的拓展、多元化业务的开拓、研发咨询模式的推广等措施,才能有效推动保险中介业务的价值提升。
事实上,目前一些传统保险中介机构已在探索中介2.0时代的转型,转型打造互联网平台,或投资于科技公司,打造保险中介的科技业态。
一些保险经纪公司已推出网上经纪业务,通过互联网开拓新的客群和业务,一些保险公估公司则通过APP等互联网工具展业。
《经纪规定》亦将互联网中介这一新的业态纳入其中,规定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保监会的规定。
黄洪指出,下一步,要继续推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从增量扩容向质量提升转变,打造中介发展的“质量时代”,引导保险中介机构从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集约发展转变。
截至2017年三季度,全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5家,保险经纪公司483家,保险公估公司336家,其中已有30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挂牌新三板。有关统计显示,2016年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份额占7.2%,2017年保升至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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