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没有及时备案国内运输单证,可是要吃大亏的
运输单证是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必需的备案单证之一,是证明企业所申报出口退税业务真实中的货物流真实的重要证据。主要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等。
税务人员在检查A出口企业的过程中,发现A出口企业因与运输公司存在纠纷,导致A出口企业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15日内,无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也无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
5日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仍未准备好相关备案单证的情况的,将会被税务局认定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该情况下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故上文中提到的实例中,税务人员因此对A出口企业涉及此问题的出口退税款作出适用免税政策处理。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公告 第八条第(四)项
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
第五条第(八)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温馨提示:
如案例所示,在外贸企业的业务操作中,许多客观原因都可能造成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后没有及时进行单证备案这一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因此,建议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前多学习政策文件,并且及时进行单证备案,才能避免因为各种客观原因造成的无法顺利退税问题哦。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撰稿:厦门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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