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进城落户农民纳入住房保障

天津市进城落户农民纳入住房保障

为保障我市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试点方案,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实施我市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试点方案,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请住房保障“三种住房、三种补贴”,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将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我市的住房保障范围。落实属地责任,原则上由属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保障。

此次试点范围包括我市及外省市在河西区、北辰区、蓟州区城镇范围内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仅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户籍地址仍在农村的除外。

按照试点方案的办理程序,进城落户农民应按照我市各项住房保障的申请规定,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现户籍地属于城镇范围证明、住房证明材料、收入(财产)证明材料等,向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其中,《现户籍地属于城镇范围证明》由现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开具。

各街镇、区房管局在审核时,根据“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上户籍信息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对申请人的原户籍情况进行核查。如无法确认户籍信息的,可由审核部门向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除按现行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进行认定外,还应对以下情况进行认定:原户籍为农业户籍的,家庭有宅基地的,认定为住房面积超出准入标准;无宅基地的,按照现行政策认定申请人的住房面积。原户籍为外省市农业户籍人口,不再核定其在原籍的住房和宅基地情况。申请人的住房证明材料除需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住房证明、现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外,还需申请家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原户籍地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宅基地、住房情况进行确认。

各街(镇)、区民政局、区房管局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进行身份认定,并审核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由区房管局核发相关的资格证明,并标注“进城落户”字样。

试点方案要求,各区房管局对申请住房保障的进城落户农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单独建立档案,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蓟州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供应,并参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制定本区的申请、审核、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规定,优先安排本区的住房保障对象。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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