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死海鲜替换客人点的活海鲜,三亚一餐厅被罚26万停业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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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死海鲜替换客人点的活海鲜,三亚一餐厅被罚26万停业5月
给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海鲜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商品、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破坏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为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省工商局对欺客宰客、商业贿赂等损害海南旅游形象的行为进行从严从快处理、查处,并向社会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1 三亚海捞坊主题餐厅商业贿赂案
2017年6月,根据消费者投诉,三亚市工商局会同三亚市旅游委、旅游警察支队、质监局等部门,对位于三亚市友谊路的三亚海捞坊主题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餐厅存在涉嫌商业贿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经查实,该餐厅在经营过程中采取暗中给付出租车、私家车和三轮车司机一定比例回扣,吸引他们带客上门消费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存在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同时发现,该餐厅在经营过程中以死海鲜替换客人点的活海鲜,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三亚市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三亚海捞坊主题餐厅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罚没26.65万元,停业整顿5个月的处罚决定。
2 三亚富海轩海景酒楼商业贿赂案
2017年6月,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举报线索,三亚市工商局与三亚市旅游警察支队、旅游委、物价局、质监局等部门,对三亚富海轩海景酒楼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酒楼存在涉嫌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经查实,该酒楼采取给付出租车司机和私家车司机一定比例回扣或人头费,吸引他们带客上门消费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存在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三亚市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三亚富海轩海景酒楼做出罚没21.84万元的处罚决定。
3 三亚景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7年3月,三亚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师部农场的三亚景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经查实,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同意董某代表公司从同行招揽客人以获得人头费,存在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三亚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三亚景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4 三亚龙门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7年11月,根据消费者投诉提供的线索,三亚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在调查中发现三亚龙门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缺斤短两违法行为,将该案线索移交三亚市工商局立案调查。经查实,2017年11月1日18时,有5名消费者到三亚龙门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消费,该公司通过修改换算单位的方式,多收了消费者0.4公斤海鲜394.4元,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亚市工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三亚龙门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5 海南振隆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17年7月,海南省工商局对海南振隆实业有限公司经销的钢材进行检查,并委托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公司销售的钢材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共有116吨钢材为严重不合格产品,货值约41.52万元。
2017年7月28日,海南省工商局对经抽样检验为严重不合格的116吨螺纹钢材依法予以扣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海南振隆实业有限公司做出没收不合格钢材计116吨,并处以83万余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6 文昌市跃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昌洒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案
2017年7月,文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检人员,依法对位于文昌市昌洒镇的文昌市跃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昌洒加油站销售的柴油和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油。2017年8月28日,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判定昌洒加油站销售的标为92#车用汽油(V)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约8.33万元。
文昌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文昌市跃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昌洒加油站做出罚没10.58万元的处罚决定。
7 文昌文城和和商行销售侵权商品案
2017年2月,文昌市工商局根据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案情线索的函》,在文城镇凌村村委会凌村八队查获文昌文城和和商行库存“好日子”牌贰拾万号特红彩光礼炮和叄拾万号特红彩光礼炮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经海南省烟花炮竹厂鉴定,这批彩光礼炮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文昌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文昌文城和和商行做出没收冒牌“好日子”牌萬叁叁特红彩光礼炮460盒、“好日子”牌贰拾万号特红彩光礼炮126件、“好日子”牌叁拾万号特红彩光礼炮288件,并罚款20.5万元的处罚决定。
8 海南龙厦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17年8月,根据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投诉,海口市工商局依法对海南龙厦实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址存放“马可波羅”、 “ 蒙娜丽莎”等陶瓷坐便器等商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这些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口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对海南龙厦实业有限公司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罚款56万元的处罚决定。
9 澄迈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7年5月,依据省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移交线索,澄迈县工商局发现澄迈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实,该公司为扩大影响力,在澄迈房产网发布的“四季康城”、“后海温泉小镇”房地产广告,该广告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未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同时含有“距海口中心区20分钟,火车站7分钟、机场25分钟,距海南最大深水轮转码头——马村港仅6分钟车程”内容宣传语。这些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与第二十六条,属于违法广告。
澄迈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对澄迈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做出罚没10万元的处罚决定。
10 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案
2017年3月,三亚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三亚明珠广场的企业网站检查时,发现该网站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实,三亚明珠广场为了扩大经营的影响力,于2014年建立了网址为www.hnsymzgc.com的企业网站。在该网站“走进明珠”网页上有“三亚明珠购物广场是三亚市单体建筑规模最大、硬件设施与功能配套最完善的大型购物中心”的宣传语;在“招商手册”页面中有“历经十年的探索论证和精心运营,已经成为海南最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和竞争力的品牌商业单位”的宣传语,这些内容属于违法广告。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为5家无照经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
三亚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没43.67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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