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 法院判其道歉三天赔偿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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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他人的言语,这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吗?答案是肯定的。四川法院发布了2017年全省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件。原本是朋友的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其中一人遂将辱骂另一人的言语和其照片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中,最终法院判定其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
案情回顾
把辱骂言语发到朋友圈被起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原本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6日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遂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质问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合让矛盾进一步加深,赵某便在微信中对张某使用了大量侮辱、辱骂的言语。
2017年3月7日,赵某更是将微信中侮辱、辱骂张某的言语并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被告朋友圈内的大量关注,其中与张某相识的朋友便联系张某询问缘由,张某夫妻之间也因此产生嫌隙。
2017年3月8日,张某约赵某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未果,后经当地派出所出警解决亦未果,该事件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侵害朋友名誉权被判赔偿5000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对张某的行为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方式予以劝诫。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张某照片的方式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对张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法院依法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停止对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某照片;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使用朋友圈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截至2017年6月,微信和WeChat合并活跃账户数已达9.63亿。法官提醒,随着微信的普及,朋友圈已成为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法官介绍,赵某在朋友圈内对原告张某发表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照片,使得张某社会评价降低,给张某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本案判决赵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明确了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引导广大微信用户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
原标题:男子在朋友圈中辱骂朋友 法院:朋友圈内道歉3天赔偿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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