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前夫向朋友借的13万元,离婚了也要跟着一起还债?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驳回了债权人朱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被告刘先生之妻江女士共同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公平公正地维护了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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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刘先生与江女士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离婚,离婚时,双方已长期分居。2015年7月4日,

刘先生向朱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1个月,月息2%。

借款到期后,刘先生拒不偿还,朱某无奈将刘先生夫妻二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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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主张被告刘

先生

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按月息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

江女士提供了民事起诉状及离婚协议书证明二人在2015年9月离婚,且离婚时双方已长期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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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但朱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朱某要求江女士与刘先生连带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遂判决被告刘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今日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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