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办税员、离职删除办税员信息和发票不盖章等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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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关于增加办税员、离职删除办税员信息和发票不盖章等五个问题
一、请问:企业办税人员增加需要哪些资料呢?能否网上办理?
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无法操作增加办税人员信息,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现场采集身份信息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来源浙江国税12366答复)
二、请问:已做实名登记,现离职后如何
删除在原企业的办税人员信息
简要回复如下:
实名采集变更
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来源浙江国税12366答复)
三、请问:收到一张专票,票面上的发票专用章对方没盖清楚,又在旁边补盖了个章,请问这张票是否有效,我可以收下来,还是退回重开
,
看了下各地说法不一样 。答复:
您好,
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
(来源江苏国税12366于2017-11-20 答复)
四、问:我公司为通过资格考试的员工报销报名费,请问是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职工教育经费?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的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属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因此贵公司支付的报名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五、问:我公司需要对外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已代扣代缴了增值税,请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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