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吸烟致死案”:只是好人没好报吗?【熊出没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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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日上午,郑州的杨医生在小区电梯内劝一老人不要抽烟,二人发生争执,几个小时后,老人心脏病发猝死离世。老人家属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杨医生赔偿40万余元。



金水区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但是老人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



此后,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2018年1月23日,本案二审宣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改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需按照一审判决、赔偿老人家属1.5万元。据称,二审判决后,杨某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捐赠给老人家属1万元。



此案前前后后引发了诸多讨论,二审判决一出,大多数民众一边倒地支持二审判决结果。然而,许多人认为的“让好人心寒”的一审判决结果,就真的“不合理”吗?一审法院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判决杨某补偿1.5万元呢?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读。

最近网络上流传很广的案件,可以简称为《医生劝阻大爷吸烟、意外死亡案》:在小区的电梯里,医生发现大爷吸烟,劝他;发生口角争执,到物业论对。医生由外面回小区时,听说有人心脏病发,过去帮忙,发现就是那位大爷。后来,大爷不幸过世,家属控告医生,要求赔偿40万元。经过审理,初审判决:对于大爷的意外死亡,医生不需要承担“因果关系”上的责任;然而,对于这件意外,要承担1.5万的赔偿。医生认为:我又没有错,为何要赔钱?



一位朋友是资深的庭长,在微信群里表示,对于这个案件,当初法院就应该拒绝受理,以彰显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捍卫。许多网民,也认为医生受了委曲;提醒瘾君子, 在电梯的封闭空间里不要抽烟,是做了好事,竟然还要赔钱!以后,谁还愿意当见义勇为的傻瓜?



然而,这件事的曲直,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琢磨。对于“公平正义”和“善有善报”,或许可以增添一些不同的体会!



这桩意外事件,有几个关键点。最重要、也是法院必须判定的,是“大爷心脏病发而身故,是否可以归责于医生”。在这点上,法院的判决书里很明快地认定:大爷意外身亡,纯粹是意外;在“因果关系”上,医生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医生劝大爷时和后来口角时,无从预料会有后面的意外;他的行为,只是劝人不要在电梯里抽烟,以及后续的几句争执而已!不只他无从预料,大爷自己也不会预料,由抽烟/口角会引起心脏痛发——如果他能预料,当然不会参与口角!因此,大爷的死,纯粹是意外,医生毋需负责。



“劝阻吸烟致死案”:只是好人没好报吗?【熊出没论法】

每一个社会,都会有大大小小的意外,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风雨地震、山崩地裂、蝗虫过境,都可能带来生命财产的耗损。对于这些(和其他不可胜数、千奇百怪)纯粹的意外,有两种善后的方式:一种,是谁碰上谁倒霉,自己吸收损失,就像在野外时被陨石砸到一样;另一种,是集众人之力,由社会提供济助,照顾不幸的受灾者,性质是“保险”。



当社会的资源相对匮乏时(譬如,原始/初民社会,或战乱过后),会倾向于第一种作法。当社会富裕、资源充沛时,有能力负荷意外带来的耗损,就可以采取第二种(显然很昂贵的)作法。在一般情况下,社会通常不会处于这两种极端,而是以这两种作法为端点,界定一个光谱。而后,根据各种条件,选择介于其间的某个点。这种选择,表面上可能有公平正义、道德哲学的身影;其实,背后还是成本效益的考虑——长远来看,哪种取舍的成本低、效益高!



回到“医生大爷”的意外事件上,或许就可以得到一点启示,也就是第二个关键所在:大爷意外身故,家属可以自行吸收损失;但是,既然是意外,而且医生社经地位相对优渥,就可以纳入一些“保险”的成分。

分担一些损失,减轻大爷家属们的损失,特别是心理上的耗损!法院所判定的金额(1.5万),只是原告要求40万的3.75%,是很小的一个百分比。这个金额和百分比,与其由“承担责任”的角度理解,不如由“保险分摊”的角度体会,更能得其旨意!



这个观点,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引申。如果心脏病发的,不是大爷而是医生,如果医生不幸病故,在法律上,相信也不会认定大爷的“吸烟/口角”要负责。然而,由“保险”的角度,还是可以要求大爷分摊损失。保险的精义,是没出意外的人,照顾出意外、倒霉的人!每个人都可能是遭到不幸的倒霉鬼,幸运的人发挥保险的功能,长远来看,对社会是一种好的机制!



还有一个关键点,值得思考:若法院判决成立,是否放出一个讯号,以后不要见义勇为作好事?对于这种顾虑,可以有几点响应。



首先,做好事,总是有潜在的风险,当然值得有风险意识。但是,对极其特殊的偶发(小概率)事件,不必多虑。在中华大地上,每天大大小小的见义勇为何止百万,因而引发猝死的,几乎绝无仅有。其次,法院认定,医生要承担1.5万(40万的3.75%),是衡量双方的社经条件,对医生而言,这个金额是在可堪负荷的范围里。



最后,值得众人注意的,其实不是3.75%,而是另外的96.25%。如果经过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从此有了一个明确的先例:做好事引发的纯意外事件,行善者毋需承担“过失责任”,最多要分摊微量的“保险责任”。



对法律学子而言,这个意外事件隐含了重要的法律概念:医生劝阻/口角/病发猝死,这是环环相扣的“事实”。然而,法院认定,医生劝阻和大爷猝死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那么,“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区分呢……

*熊秉元,家喻户晓的法律经济学家,曾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华人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现为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法学专业),担任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并担任多所国内外高校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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