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2月1日起,工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自

2018

2

1

日起,将

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相关政策

2018

2

1

日起,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

3%

5%

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2

栏和第

5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延伸阅读

——

2016

11

月起,税务总局在全国推行

住宿业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

2017

3

1

日,

鉴证咨询业

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

2017

6

1

日起,

建筑业

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

2018

2

1

日起,

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

2018

4

1

日起,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2月1日起,工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