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一停车场违规收“拖车费” 交警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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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拖车费”收据张鹏翔摄
中新网邢台1月20日电 (记者 肖光明 张鹏翔 王天译)车辆意外滑出停车位,车主闻讯赶到现场时,交警正在指挥拖车,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车辆被拖至7公里外的停车场。19日下午,邢台市民韩建新(应受访者要求化名)告诉中新网记者,当他赶到停车场取车时,却被告知要交纳300元拖车费。手里拿着交警给的“拖车费”收据票,韩建新犯了难:按照国家规定,违规车辆拖车不应收取拖车费,邢台交警和停车场这是闹得哪一出?
当日下午,记者从邢台市交警支队获悉,交警支队督察大队已对此事展开调查,将于近日公布调查结果。
车主韩建新告诉记者,16日晚上,其爱人将车停到了邢台市火车站附近自家楼下的一个泊车位内,由于忘记拉手刹,车辆滑出停车位,占据了部分行车道和人行道。“17日8点左右,我赶到楼下时,交警正在指挥车辆进行拖车,我跟交警解释我已经到了现场,可以自行移车,是不是就不用拖车了?交警说给你打过电话你不来,现在得拖走。”
无牌清障车停在停车场门口 张鹏翔 摄
韩建新说,交警随后给了他一个收据,并在收据上写了一个停车场手机号码,让他到停车场自行取车。
记者在韩建新提供的收据上看到,这张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的收据,落款签章为“桥西区联合汽车维修服务部发票专用章”,印章处有手写的“丰国停车场”几个字,收费信息为“拖车费”。
韩建新告诉记者,当日下午,他找到这家停车场提车,停车场工作人员随手在收据右上角写了“300,刘”,就要求他交纳300元拖车费,并称不缴费不能提车。
记者查阅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韩建新说,从拖车处到停车场,约7.2公里,300元的拖车费有何依据?他就此向停车场管理人员提出质疑,没想到对方却称有疑问“去交警大队找我们老板”。
韩建新称,他随后向邢台市多个部门反映了这个问题,并在自媒体上曝光了自己的遭遇。
19日下午,记者来到这家停车场看到,停车场位于邢台市郊区的一片耕地旁,尚未硬化的场区内停放着成片的车辆,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清障车辆停在停车场门口。
记者随后从邢台市交警支队获悉,邢台市交警支队已经接到了相关举报,并已介入调查此事。“河北省交管局也向我们下了任务,要求限期查清此事。”邢台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李建立说。
已展开调查的邢台市交警支队督查大队大队长管大江告诉记者,他当天曾私访停车场,发现了清障车未悬挂号牌的事情,已经着手处理,“这家停车场经查是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停车场,但那名停车场管理员为啥说‘去交警大队找老板’,因为此人已经回了南和老家,暂时没有联系上。”管大江说,他们将依法严肃调查此事,并于近日公布调查结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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