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焦点】1月19日“车让人 人守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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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焦点】1月19日“车让人 人守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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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让人  人守规

为了继续推进“车让人、人守规”活动在我市深入开展,让更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从被动变为主动,让越来越多的行人也养成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意识,交警大队再次对部分车不让人的机动车号牌以及闯红灯,横穿马路的行人进行处罚,以增强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遏制和震慑力度。

1月19日,市创建办、交警大队按照我市“车让人、人守规”工作的要求,利用无人机对新城区重要路段十字路口“礼让斑马线”行为进行抓拍。其中,在太史大街与人民路十字、龙门大街与香山路十字、黄河大街与金塔路十字、太史大街与桢州大街十字路口,共抓拍到12例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下:





陕ENY129



陕ET1506

太史大街与人民路十字路口

违法车辆牌号:

陕EWS127  陕ENY129  陕ET1506  陕ECP600

陕EMV538  陕AY82F5  陕EH6232  陕CY1376

龙门大街与香山路十字路口

违法车辆牌号:

陕EXW936  陕EER968

黄河大街与金塔路十字路口

违法车辆牌号:

陕EEY899

太史大街与桢州大街十字路口

违法车辆牌号:

陕E9D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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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3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告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编辑:韦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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