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解读 | 限速、限重、可脚踏骑行……电动自行车新标准报批稿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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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安全、更公平的道路交通环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昨天,我们从道路交通管理的角度关注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以下简称“新标准报批稿”),文章发出后,网友反响热烈,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为宗旨对电动自行车国标进行修订。但也有部分网友问:为什么要限定最高速度?为什么要强制带有脚踏骑行功能?……围绕网友关心的问题,我们今天再来议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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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限制最高速度?



新标准报批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甚至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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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限制尺寸和重量?



新标准报批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这类超大车辆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碰撞。同时,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冲击力也更大,将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以及整车重量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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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从根本上说,电动自行车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长距离推行,更加便利消费者使用。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报批稿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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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提升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造成多起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些事故进行调查发现,起火的电动自行车车身材料基本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

目前的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在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后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极为有限。

数据和相关案例显示——

◆ 2013年至2017年,电动自行车引发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达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

◆ 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 2017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因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

因此,从减少火灾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新标准报批稿对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了要求。



  昨日留言互动                                                        

网友“无空”:车超标是一方面,骑车的人不懂交规才是最主要的原因,建议严查电动车道路违法行为。

回复:

目前“超标电动车”的问题已经成了一个综合问题,涉及生产、销售以及上路使用等各个环节。综合问题需要综合解决,如果不从前端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治理,管理压力将传导至末端的路面管控环节,难度大且收效甚微。修订新标准正是为了理顺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将缺失的“源头管理”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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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心小雨”:为什么非要有脚踏骑行功能?本来挺协调漂亮的电动车,非要伸出来两个脚踏板?难道不丑吗?电动车本来就是由电机驱动,我为什么要用脚骑行呢?制定标准的人了解我们的需求吗?

网友“Ghost”:如果车速达不到消费者需求,就可能退货,那生产销售就会大打折扣,国家的税收就会减少。

回复:

①从经济学角度而言,需求并不全都是理性、合理的;非理性、不合理的需求会带来无序和混乱。对消费者个人来说,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主要是“安全”和“效率”,而对整个社会来说则是“安全”、“效率”和“秩序”。在两个层面上,“安全”都应毫无疑问地排在第一。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需求,都不应该被满足。

②电动自行车的本质是“非机动车”,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的车型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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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Aaron”: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后,是否按机动车定性处理?

回复:

目前已有多件超标电动车肇事被判定为机动车的案例。举一个例子:

    2013年9月10日上午7时30分许,广州萝岗区一路口,阿梅骑电动自行车与骑摩托车的刘某发生碰撞。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阿梅的电动自行车因最高时速达29.39公里,超过 “20公里 /小时”的国家标准上限,被认定为机动车。萝岗交警大队据此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阿梅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路口,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4年1月10日,死者家属将阿梅告上法庭。庭上,阿梅出具了购车收据、车辆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不应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阿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梅赔偿对方22.85万元,随后阿梅提起上诉。2014年9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阿梅仍不服,并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每 日 一 图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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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