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消费金融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罚10万元 曾多次因消费贷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海尔消费金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被罚款10万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
工商资料显示,海尔消费金融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谭丽霞,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股东包括海尔集团公司(30%)、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20%)、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9%)、浙江逸荣投资有限公司(16%)、北京天同赛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
另据公开资料,海尔消费金融由海尔集团发起成立,是第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全国性消费金融公司,也是我国首家由产业发起设立的产融结合消费金融公司。据了解,海尔消费金融主营业务包括对海尔地产项目量身打造车位贷款服务,此外还曾推出海尔“0元购”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凤凰网WEMONEY查询企查查发现,消费者对海尔消费金融的提起的法律诉讼高达7条,其中4条涉及到海尔消费金融的“0元购”产品。
以2017年5月25日发布的“焦连芳与洛阳市瑞福祥商贸有限公司、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为例,在该诉讼案件中,原告为消费者焦连芳,被告为洛阳市瑞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瑞福祥商贸”)、海尔消费金融。
根据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焦连芳指出,其曾在2015年5月受汝阳县统帅电器老板宣传的“0元购”买电器活动的引诱,与卖方瑞福祥商贸签订家电买卖合同,可卖方拒绝依合同向买方提供所购电器,但为该活动提供借款的海尔消费金融仍然要求每月支付5555.6元。
焦连芳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故提出以下请求:
1、依法解除与洛阳市瑞福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家电买卖合同;2、依法解除与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3、依法判令洛阳市瑞福祥商贸有限公司双倍返还现金5555.6元及利息。
不过,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焦连芳以与二被告分别形成买卖、借款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焦连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律关系的存在,故无法判断焦连芳同二被告间存在利害关系,焦连芳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起诉。
此外,据了解,海尔消费金融此次收到的罚单,是央行第一次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此前并未见过类似罚单。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被业内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更是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2013年修订、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把金融服务纳入了调整的范畴,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相关信息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进一步强化金融行业经营者的责任。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八项权利。
此后的2016年12月,央行印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首次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也是首次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明确,即“购买、使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销售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接受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自然人”。
来源:凤凰网WE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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