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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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周某敏和周某明是姐弟俩,均已成家立业,居住在父母留下的位于某县小镇的一层四间砖混结构平房里。2017年2月10日,周某敏未经弟弟周某明同意擅自做主将该房屋卖给杨某,并达成口头协议,周某敏将一层四间砖混结构平房作价70000元卖给杨某,杨某当即付定金10000元,周某敏出据了定金收据。同年5月23日,双方正式签定了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价70000元,并将2月11日所付定金10000元抵作第一期购房款,同月28日交付第二期房款50000元,同时由周某敏出据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第三期购房款10000元在搬家前一次性付清。由于周某敏未能出据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无法证明买卖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合法所有,杨某未再交付购房款。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由周某敏返还购房款。

    【案例介绍】周某敏出卖的房屋系其父母生前所建,周某敏和周某明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该房产没有分割之前,该房屋应为二人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置除非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单方处理的行为无效。周某敏在明知自己所卖的房屋系与弟弟共有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财产,事后又没有经周某明追认,其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权利,其与杨某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因无效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市司法局乳山口司法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