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系列专题 | 案例分析篇(二)

非法集资系列专题 | 案例分析篇(二)

非法集资系列专题 | 案例分析篇(二)

案例:不法分子利用“基金管理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监管部门在处理信访投诉事项中,发现A基金未经证监会核准,擅自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不具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站、社交网络、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称公司是境内管理基金数目最多、品种最全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经营业务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至2013年6月底投研团队累计创造分红超过820亿元,旗下有多种开放式基金,可以满足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需求。

A基金的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投资者。为避免投资者购买该公司基金产品造成投资损失,监管部门对A基金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非法设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查处,责令公司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做出取缔该公司的决定。

【案例警示】

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切莫轻易相信所谓“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虚假宣传,投资前,务必通过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核实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法,谨防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系列专题 | 案例分析篇(二)

案例:某私募基金公司挪用基金财产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B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C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B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B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B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C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C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B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监管部门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C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C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B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监管部门对C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案例警示】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谨记以下几点:一是投资要量力而行,二是要摸清管理人底细,三是要细看投资合同,四是要持续关注管理人情况。

(来源: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

非法集资系列专题 | 案例分析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