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政策频出,5分钟私募投资简报(12.31-1.6)|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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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乃进私募团队

微信:naijin02

一、私募市场情况

(一)本周登记备案情况

本周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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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周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反馈动态

无。

(三)本周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备案反馈动态

无。

二、本周IPO过会及申报情况

(一)本周IPO过会情况

本周上会6家,4家通过,2家被否,过会率66.67%,其中:主板上会3家,2家通过,1家被否;创业板上会3家,2家通过,1家被否。

1.通过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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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否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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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表决项目

无。

注:发审委会议对上述公司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见附件一)

(二)本周IPO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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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周并购重组项目的审核情况

(一)获“无条件通过”项目情况列表

无。

(二)获“有条件通过”项目情况列表

无。

四、本周其他信息关注

1.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2018年1月2日) 

1.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2.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2.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同志就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答记者(2018年1月2日)

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一是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二是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而采用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

3.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8年1月3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4.中国工商报2017年工商和市场监管十大新闻事件推选结果揭晓(2018年1月3日)

2017年工商和市场监管十大新闻事件包括: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有5名代表出席党的十九大。2.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并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3.商事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为市场主体繁荣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4.坚持“宽进与严管”相结合,推动市场监管重心由传统的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5.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非公经济活跃度持续增强。6.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商标品牌战略有效推进。7.开展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商标评审裁决文书全面即时网上公开。8.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加强。9.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消费维权共治格局逐步形成。10.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成效显著。

5.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2018年1月4日)  

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8年1月4日)    

公告明确了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7.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2018年1月4日)  

《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一)取消行政审批。(二)简化办事程序。(三)适应税制改革。主要内容(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8.国务院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食盐专营办法》修订答记者问(2018年1月5日)    

这次修改《办法》的总体思路和考虑包括:一是紧紧围绕《方案》,落实《方案》已经明确和各方面达成共识的改革举措。二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食盐产、运、销领域的计划管理模式,打破区域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竞争,释放市场活力。三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此次修改《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所作的改革和完善包括: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

9.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1月5日)

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7年1月5日) 

《办法》包括六章45条以及六个附件,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11.《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2018年1月5日)

《通知》要求各地证监局加强债券交易的日常监督,督促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统一管理,强化合规风控作用,建立有效监督制衡机制,并要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重点包括:被监管机构的治理结构、薪酬体系、偏离价格监控、日常交易监控等。

12.中国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月5日)

《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调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三是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五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五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

13.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1月6日)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注:原文件内容(见附件二)

…附件见下一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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