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话事人||按揭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南宁话事人||按揭购买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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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贷款购房房屋有几种情况,分类如下:

一、婚姻登记前取得房产证

1、在婚姻登记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也在登记之前取得产权证,是个人财产;

2、或者婚前两个人同居,共同出资,也应该是个人财产,对于共同出资作为债处理。

二、登记之前未取得房产证      

登记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也还完了,登记之后取得产权证了。这个有分歧意见,因为权属是以登记为界限,结婚已经登记了,登记之后取得产权证,但是房款是登记之前还完了,这种情况在实务上应该实事求是,作为婚前个人财产认定。

当然,这个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增值,因为南宁的房子都在涨价,这个房子的增值,我们认为是个人财产,原因是尽管增值,也不是房屋自然或者是法定滋生, 而是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的,这个不属于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取得房产证

婚后签订贷款合同,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没有取得产权证,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取得完全产权证了,怎么处理?

一般就是按照完全产权房子进行处理。但是,在争议的房屋价值上比较大,因为他在婚后取得了产权证以后,房屋还是在增值,比如:在离婚的时候,当时两个人买房子用了100万,离婚的时候市场价可能200万了,

注意哦,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时候法院还是要从公平角度,就是对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得房一方要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另外一方。

四、离婚时没取得房产证

在离婚时没有取得产权证,贷款还未还清的房子处理的时候比较麻烦。

因为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只是对夫妻之间居住权进行处理,不视为共同财产,当取得产权证之后再处理。当事人一般都愿意在离婚的时候一并把房产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

1、把原来共同还贷部分一分为二,让得房这方承担今后还贷义务,同时给对方一个住房帮助。

2、对这个房子虽然不是一个产权房,但是可以做一个评估,评估完了以后,按照已经还贷的比例,按照房屋市场价已经还贷所占比例进行分割,这种房屋的处理比较干净利索,当事人也不留后遗症。

南宁话事人房产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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