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让"信息公开"加"从业禁止"早日走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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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有前科的犯罪人员再次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对一些地方的成熟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





针对相关犯罪具有熟人犯罪比例高、再犯率高等特点,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建立限制相关人员从业机制,以期在“高危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建立起信息防火墙、空间隔离网。如2016年,浙江慈溪司法机关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启动全国首个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2017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2017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首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





事实上,由于价值取向冲突与法律依据不足,每当相关举措实施与尝试都将引发一轮新的讨论,乃至争议。当前刑法所规定的“从业禁止”并不全面,只有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进行性侵才能限制其相关从业,禁止时间至多也只能是五年。适用标准的不明确,也使得“从业禁止”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频率并不高。





而信息公开制度也常常因为在理论上与犯罪分子的隐私权、“被遗忘权”等权利相冲突而受到质疑。实际上,冲突并不等于侵害、侵犯。任何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公开相关信息,能够很大程度上实现全社会对潜在高危人员的知情权以及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安全权。





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极端重要的领域,这些法益远远高于相关犯罪分子的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或许正因此,当前,已有不少国家建立了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开制度,甚至已经不仅限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者。





对未成年人施以性侵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屡屡激起社会公愤。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最低限度容忍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对未成年人施以最高限度保护。而“从业禁止”“信息公开”显然是其中重要一环,我们有必要为相关制度的建立营造理论共识,让之早日走出争议。





与此同时,也需要认识到,相关制度的建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不能仅靠检察机关一家的努力,国家与社会各种力量都有义务参与其中并积极作为,而在适当的时候,也有必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刑事法律、完善相关行业的法定准入条件等方式有效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