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跨区增教学点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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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武文娟)市教委昨日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禁止新设立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控制京外招生规模,推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城六区向郊区转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跨区增设教学点,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推动培训机构从城六区向郊区转移





《意见》中提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市教委表示,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快速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但现阶段,本市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办学定位不准,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契合度不够;办学投入不足,教育教学条件难以保障可持续发展;办学公益性不足,存在一定的逐利风气;办学水平不高,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依法办学意识不强,存在违法违规办学现象。市教委将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意见》明确提出,禁止新设立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控制京外招生规模,推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城六区向郊区转移。市教委不再新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区教委不再审批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





同时,将引导办学定位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扩大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供给。鼓励有自有办学场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所在区域的教育需求转型举办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引导办学层次和内容已不属于高等教育层次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转为一般性培训机构或技术技能型。





培训机构跨区增教学点应重新审批





根据《意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原则上一校一址。在审批区域内申请增设教学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新设教学点办学条件应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申请增设教学点的,应先征得教学点所在区同意,再向审批机关备案。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跨区增设教学点,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市教委表示,将研究制定鼓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有序退出的配套政策。支持机构适应首都需求转型发展,主动缩减面授学生规模;支持机构主动从城六区向外转移办学。对主动申请退出且存在一定困难的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简化退出审批程序。此外,将建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治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程序,充实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在强化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坚持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增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意识,大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监管工作者队伍。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地址变更和增设教学点工作,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和新增教学点。





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市教委在招生和办学方面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年检暂缓通过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暂停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暂停学校招生;对年检不通过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停止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停止学校当年招生;对于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停止其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停止办学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恢复办学资格,参照新设立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





此外,本市还将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的整治,对未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而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