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驾驶陋习致事故 一方失子一方获刑悔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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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陋习致事故
一方失子一方获刑悔当初
男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无牌电动自动车相撞,致电动车后座的5岁小孩遭碾轧且当场死亡,驾驶货车的刘某被公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135编辑器2017年5月29日18时4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G6辅路与清河中街交叉口时,在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过程中,与党女士由北向南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剐撞,当时电动自行车前后分别坐着其两个儿子,致电动自行车后乘的小浩(化名,男,殁年5岁)倒地并被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轮碾轧,事故发生后,尽管被告人刘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救护车及时赶到现场,但还是未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孩子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主要责任;党女士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致使学龄前儿童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为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原因,与双方的驾驶陋习不无关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陋习表现在,一是驾驶了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二是让学龄前儿童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而且前后还是两名儿童),三是车速较快,未及时躲避远离机动车;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的驾驶陋习表现在,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未避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通行。双方驾驶陋习造成的教训是惨痛的,一方是作为一名母亲亲眼目睹了自己的孩子横遭劫难失去了生命,另一方是失去了自由留下了人生的污点。
教训惨痛,意义深远。在此法官提示广大驾驶者,安全驾驶要从远离行车陋习开始。机动车驾驶者在行车时要对生命怀有敬畏之心,与行人或电动自行车等不抢行;而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更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在上路时首先要确保路段是否适合行驶,车速是否适合当时的路况,要对机动车有躲避和避让的心理,杜绝骑车带人的现象发生。愿此类惨剧不再发生。
END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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