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底闹乌龙,不是开除你,就是收回年终奖,能不能愉快地跨年
小编温馨提示:前方高能,《公司年底闹乌龙,不是开除你,就是收回年终奖,能不能愉快地跨年了?》需要您认真观看!
正文开始:
广东中山一名工作20多年的老员工,之前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随后提起仲裁和诉讼,12月2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员工151261.3元。
员工因身体不适打盹被炒
梁某1964年出生于广西,1991年11月入职小榄镇一家公司,后该公司变更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梁某曾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
梁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却被公司作出纪律处理(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并于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梁某认为自己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的老员工。梁某辩解称,自己虽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根本无从知悉其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对他不产生约束力。
梁某还表示,他只是
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
,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于是,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
(3689.3元/月×25个月×2倍)。资料图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确认梁某于1991年12月入职,鉴于被告公司于1996年3月29日才登记成立,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6年3月29日。
鉴此,法院认定梁某的入职时间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
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法保护的是员工、公司双方的利益,支持法院的判决
网友都看不下去了
李林:
雪月之狼
:这样的公司趁早走人,不值得为之奋斗
李志江 :
这个公司好任性!
晟涵
:这也太没人性了吧,换个角度,如果你去关心一下问问他什么原因,效果肯定比这样处分好。
世间最痛苦之事,莫过于得而复失。
煮熟的鸭子飞了,比吃不到鸭子还痛苦。
万万没想到到手的年终奖都能飞走?
小真(化名)的朋友小东(化名)在东莞某政府服务热线工作,2017年12月27日 小东收到了一笔银行汇款。当时收到账说是年终奖9000多。
而就在收到奖金的第二日,小东公司临时开会告诉大家,昨日这笔钱,出了一点小乌龙,然后就需要员工都把自己提供账号和开户名给他们,把多的退回去。
哈?不是吧?
这不就是到嘴的鸭子飞了,
打到银行卡的钱还要退回去啊?
据悉,公司大概有40、50人左右,因为每个人的业务量不一样所得的奖金也不同, 大概全部退回去一共三十多万。
针对此事,不少街坊给出了不同的态度,有人认为无论奖金发放对或错,公司首先给员工一个合理清晰的解释。
采访人员多番尝试联系小东就职的该热线平台,由于正值元旦假期,对方尚未就此事回应
公司要求退还合理吗?
针对此事,不少市民给出了不同的态度,有人认为无论奖金发放对或错,公司首先给员工一个合理清晰的解释。由于正值元旦假期,该热线平台公司尚未就此事回应。
@下市赖府:
让你们开心一晚就够了,快退回来。@Tom-and-Darren:
多发就多发了,年终奖9000块又不多,这老板太小气了。
@云风飞杨-i:
就算法律上可以不还,大部分员工还是会还的,除非不想在这公司混了。@陌与唯烟:
之前做税务审计,对这个比较敏感,第一感觉可能是为了避税。@120到89的小仙女:
单位:给你发的这钱,你们感不感动?员工:不敢动,不敢动!
年终奖,你该知道的法律问题
一、年终奖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因此,年终奖纳入工资总额,属工资性质。
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吗?
答: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通常会考虑本年度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情况来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
三、劳动者主张年终奖需举证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年终奖,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会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关证据,比如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等等,这就要求劳动者需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平时需保留相关证据。
四、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必须工作到年底(通常为12月31日)才能 获得年终奖,年底之前离职则不能获得年终奖,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劳动者虽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按比例向劳动支付奖金。有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亦做了明确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五、劳动者当年度工作届满,但年终奖发放时间在下年度3、4月份,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是否有效?
答:基于年终奖属工资性质,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当年度已工作届满,就可享受当年度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予以扣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离职时,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年终奖金,用人单位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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