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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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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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应收账款融资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风口”之势渐成。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很多保理商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对一些问题是存在疑惑的,比如客户提供的业务标的“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能不能做?”“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实践中如何确认合格应收账款?”“有什么风险?”相信这些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大家。本文上篇将主要对客户提供的业务标的“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能不能做?”“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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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均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释义。在实践中,应收账款债权多指买方通过赊销的方式向卖方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
其范围多包括: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列为应收账款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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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做?“能不能做”其实就是“应收账款是否合格”的问题。而“合格应收账款”就是保理商能做的范围,是指保理商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结合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风控标准的考量,所确认的符合其业务范围的应收账款债权。
事实上,在实际交易实践中“合格应收账款”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只要在法律框架内践行一个“风险自担”的原则都可以进行确认。如此看来,这个问题就简单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法律框架在哪里”、“风险自担能担多少”。为了下文内容能更好的展开,仍需要提及一下的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法律实质其实就是债权的转让,而针对该转让问题在此不多做赘述,由本系列文章的其他篇目再给大家做详细的分析。
1、 法律框架在哪里?
法律框架其实就是法律法规中明确或实际上禁止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不能做的行为。本文给大家列出一些主要条款,为节约篇幅在此不做穷尽:
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⑵针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⑶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
原则上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
(二)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
(三)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
(五)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
(六)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七)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九)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
(十)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2、风险自担能担多少?
“风险自担能担多少”其实就是法律允许你做,但是风险你得自己扛,到底能扛多少,全凭你自己的能力。在这里,笔者主要介绍未来应收账款。首先解释一下,未来应收账款是什么?举个例子来讲就是,买方甲通过赊销方式和卖方乙签订了一个《货物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乙于3月5日把货物交付给甲,甲于30日给乙钱,也就是说先给货再给钱。那么乙方针对这笔应收账款,在5日交货之前就是未来应收账款,在交货之后到30日收到货款这段时间内就是应收账款,两者区分是以卖方乙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进行区分的。因此,针对未来应收账款,其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行未来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而在各地商业保理管理办法中,则都允许保理商去开展此项业务,从此也可以看出其风险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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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做?综上所述,可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服务:
⑴ 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关系合法、有效、真实;
⑵ 应收账款权属明确,并依法可转让,不存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情形,且就其转让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⑶ 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被质押、抵押、设定信托等第三方权益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⑷ 基础合同(供销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卖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若有部分尚未履行,未履行部分应当排除到业务范围之外。该点是针对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问题,不同保理商承受风险的能力不同,是否将其纳入业务范围,应当充分考虑其自身情况而定;
⑸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商务纠纷;
⑹ 买方对该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不存在除了尚未到期以外的任何抗辩。
上篇主要分析了什么样的应收账款才是“合格应收账款”,本文下篇将通过真实的案例继续为大家分析在实践中如何确认“合格应收账款”,以及实务中应收账款融资中的风险问题及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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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教你如何确认“合格应收账款”案例事实: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乙政府的保障房建设工程,2013年1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土地,该地块规划的建筑面积为25000平米,其中保障房的面积为20000平米,同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政府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房屋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建成,政府按照每平米5000元的价格回购其中的20000平米,总价款共计1亿元,协议约定乙政府于2015年7月1日支付价款,剩余的5000平米商品房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销售,这5000平米商品房的市场价约为每平米1万元,共计5000万元。2013年1月2日,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工程整体发包给丁建筑公司,约定的工程价格为5000万元。2013年2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贷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年息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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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风险?“有什么风险”本文主要针对“不合格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来说。对于保理商来说“不合格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最大的风险在于应收账款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如卖方将约定不能转让或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受让后,则该保理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瑕疵的。尤其是在一些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卖方的追索权,若受让的应收账款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转让的,则会导致保理合同无效,此时保理商要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的风险。
2、应收账款存在瑕疵
这里应收账款存在瑕疵指的是,应收账款本身权属不清或者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应收账款本身权属不清,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拥有所有权是存在疑问的,若买方以此拒绝付款,保理商往往还需要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确权,否则很难实现该应收账款债权;若应收账款处于不确定的情况,就如上面案例所述,保理商对该应收账款提供了保理融资,一旦发生纠纷,保理商很难向买方主张实现全部的债权。
3、商业纠纷及卖方诈骗
这里以未来应收账款为例。若卖方尚未对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便将该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卖方在拿了转让费之后没有向买方交货或交的货质量不合格,这样会导致保理商无法向买家主张基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保理商一旦受让了不合格应收账款或者风险比较大的未来应收账款,可能要面临无法向买家主张债权的风险,或买方有正当理由行使抗辩权,导致纠纷解决耗时长、处理麻烦,行使债权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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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在了解清楚哪些是不合格应收账款后,保理商该如何避免受让这些不合格应收账款呢?
(一)加强基础合同审核
这里主要审查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真实,若基础交易合同存在瑕疵,很有可能导致应收账款的转让无效。这里主要包括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如审核相关的发票和书面材料是否伪造,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合同交易价格是否正常等。尤其对于买卖双方均为贸易型企业的应该谨慎对待,要规避贸易型企业虚构贸易、虚假做账问题。
(二)审查应收账款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在受让应收账款前应该审核清楚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不能转让或多次转让的情形。如可以在税务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开票日期一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查询,以有效防范发票“先开后废”现象,同时注意加盖公章,避免重复融资。
(三)加强对卖方资信审核,在合同中细化权力义务
现在国内的商业保理业务大部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即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卖方追索,此时卖方的资信的审核就非常关键,其中最保险的方式就是让卖方提供可靠的担保措施,同时由于保理业务的复杂性,保理商应该在合同中对卖方在不同的情况下所承担责任进行细化,以此最大程度保证自己债权的顺利实现。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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