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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多人利用职权违规提供帮助,收取“报酬”200余万,是单独受贿还是共同受贿(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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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海润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周海卫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19年4月29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沈海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9年5月31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卢忠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季度等人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汪传伶:根据材料显示,美锦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季度是物流经营部经理,沈海存是物流经营部副经理,卢忠岐是仓储业务部经理。因此,我委刚开始以涉嫌受贿罪对季度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的进行,对季度等人涉嫌的罪名,我委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季度等人属于代表国有企业在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在美锦公司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主体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季度等人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是对季度等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应根据“两高”2010年《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认定。
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仅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包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国家出资企业。本案中,季度等人所在的美锦公司原是国有公司,后因社会资本的介入,其公司的股份发生了变化,成为国有控股公司,从而决定了美锦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而不属于国有公司。
《意见》第六条将非国有独资的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应,属于“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而被告人季度所在公司及上级公司均为国有控股公司,故不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任职的情形。第二种类型即“间接委派型”或者“代表型”国家工作人员。《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经我们调查,季度等人的任职是由美锦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并非由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任命。
所以,季度等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后期对沈海存、卢忠岐也均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上述三人也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季度到案后的供述能否认定为坦白?
潘永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构成自首,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与自首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区别主要是到案方式不同,坦白的嫌疑人是被动到案的,没有自动投案。坦白的实质是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
本案中,监察机关于2018年9月7日对季度采取留置措施,在季度到案后的第一份笔录里,他对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是予以否认的。经过调查人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后,他在9月8日至9月10日的三份笔录中,也仅仅是供述了部分少量犯罪事实。因此,季度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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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多人利用职权违规提供帮助,收取“报酬”200余万,是单独受贿还是共同受贿(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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