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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保障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益。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利,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43. 充分发挥股东会作用治理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应确保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发挥好股东会决议的作用。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召开股东会讨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有关权利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44. 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知识产权方面
46. 做好产品研发前的风险评估。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先应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估,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产品实用性不强等问题,防范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47. 明确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全程留痕。技术研发与他人开展合作,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被合作方夺走,不能获得独占许可,企业也可能因此丧失竞争优势。
48. 对研发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要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成为公共免费资源。
49. 委托技术开发明确验收标准。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应当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
50.审查受让的知识产权权属。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51.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在研发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要予以关注,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资料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资源泄露并被竞争对手获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员工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明确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同时,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措施。对需要“拿出去”与其他企业合作的技术,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应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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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创业者:哪些风险要避免?看湖南高院发布的民营企业最全法律指(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