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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哪些风险要避免?看湖南高院发布的民营企业最全法律指(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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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完善设立公司相关程序文件。公司设立程序较为繁杂,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由各股东共同制定、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必须完善保存。特别是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各股东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37.预判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风险。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对对方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情况应当了解,准确预判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给股东及公司经营和发展都带来风险。

  3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39.完善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的意见,以免因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要注意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作出了特别约定。若转让方是名义股东的,应事先向实际出资人进行确认,避免事后转让方以隐名股东的名义妨碍股权流转。若转让方是实际出资人的,亦应事先向名义股东进行确认,避免名义股东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40.提前预防公司经营出现僵局。科学设计股权架构,最好不要设置50%对50%的股权结构或者各三分之一的股权结构,突出一方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或者相对控制权,公司不容易出现僵局。公司章程尽量不要设置过多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议决的事项,对于部分股东的一票否决权给出具体的限制,并且对于行使一票否决权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约定解决办法。同时,对公司僵局情况下股权回购以及公司解散等进行详细的约定。

  41.履行公司解散后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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