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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民生问题,出台了《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出台或修订《防洪法》《水法》以及《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时,湖南又及时出台或者修订了本省的实施办法,对上位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补充和细化。
2018年又申报了湖南省《水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三个立法规划项目。
一项项水利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了地方水法规体系,促进了水利事业的发展,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全省各项水事业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注重实效,突出实施性立法;注重特色,推动创造性立法;注重长远,强化前瞻性立法,成为湖南水利立法的三个重要特点。
2017年8月份以来,岳阳市117艘采砂船全部在指定的水域进行集中停靠。 杨阳 摄
健全执法网络 落实执法责任制
依法治水,加强执法是关键。
水行政执法与水事活动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湖南省作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大力推进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纲要要求,改革执法体系要推行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结合水利部依法治水管水的具体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湖南水利厅将“推行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市、县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作为具体措施,调整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
构建法制监督抓依法规范,主要河湖执法抓控制点,基层执法抓责任制试点,实现了水行政执法“全覆盖”的基本水政建设框架,在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中进行了具体安排布置。
2015年开始,省水利厅以省管河道重要河段所在市州支队为基础,加强了省级层面执法控制点建设。目前,湘江永州、衡阳、长沙三市已建立上、中、下游三个省级层面执法控制点,实现跨行政区域执法和湘江保护全流域执法。通过全流域执法、跨区域联合执法,湘江“乱采、乱挖、乱堆、乱弃、乱占、乱建”现象得到有效整治,水事秩序有了明显的改观。
除了湘江,湖南还推进资江、沅江、澧水三水及洞庭湖省级层面执法控制点建设,建立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四水”及洞庭湖水利骨干支队,形成“四水”流域执法网络,实现省管河道、湖泊执法“全覆盖”,并鼓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落实河长制为契机,建立执法控制点。
探索水行政执法向基层延伸。2015年,新化、桃源、祁阳三县建立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卓有成效。三县通过试点,进一步规范了依法行政行为,向乡镇延伸了执法网络,畅通信息渠道,调动执法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和司法衔接机制。
从2016年开始,一直到2020年,湖南省每年采取“以奖代补”模式在全省范围内选取20%的县(市、区)推广“新化、桃源、祁阳三县进行的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试点”经验,开展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目前,全省共有81个县市区完成了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任务。
稿源:( 红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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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治|法治护航佑安澜 ——依法治水管水兴水的湖南实践(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