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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多地醉驾不起诉标准出台 专家: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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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犯罪

浙江《纪要》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不移送起诉是否就相当于无罪?”对此,社会上也有质疑声,认为这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告诉采访人员,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万毅认为,浙江《纪要》的上述规定值得肯定,因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从“醉驾”案来看,酒精含量不高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理的对象,而《纪要》规定对这类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或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正是为了从程序上体现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政策要求。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寇建坤也认为,不移送起诉以及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法外施恩放纵犯罪,也没有降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意味着刑事法律程序的终结,但不意味着肇事者不受处罚。”寇建坤告诉采访人员,除刑事处罚之外,还会有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配套方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震慑作用。

在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看来,之前关于“醉驾”犯罪的规定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的不是太明确,浙江《纪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规定呼气超过80mg一律刑事立案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不得从轻判处缓刑的8种情形,这显然也是一种处罚的明确,不是对“醉驾”处罚的从轻。

王殿学说,从现状来看,“醉驾”属于犯罪已经深入人心,如今这种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且“醉驾”一旦被刑事立案,即使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仍然要有一个处理过程,威慑力也很大,足以让绝大多数人自觉守法。

各地标准不一量刑有差异

“对于不同情节的‘醉驾’,处罚应逐步精细化。如何拟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区分标准,是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万毅对采访人员说。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相关规定。

万毅认为,不宜采用单一标准如酒精含量,而必须坚持对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的原则,应当充分考量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罪悔罪态度等后进行综合评价。

此外,当前已有多个地区制定“醉驾”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标准,但由于各地的细则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且社会情况及执法理念不同,“醉驾”具体量刑可能差异较大,特别是是否缓刑、是否不起诉等。对此,寇建坤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稿源:( 法制晚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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