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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贪官举报他人贩毒“邀功”被驳回 法院认为系引诱他人犯罪(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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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中院审理认为,刘启庆与其朋友以购买毒品为由,主动联系汤某进行毒品交易,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汤某贩卖毒品。在此之前,刘启庆并不知道汤某是否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以试探的心态诱惑汤某贩卖毒品,在毒品交易中,刘启庆本人也是参与者。目前仅查证汤某与刘启庆进行过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未查证其在被抓获前还有其他犯罪事实。

  因此,刘启庆检举汤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引诱本未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的人员进行贩卖毒品,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立功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不宜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加以鼓励。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立功必须指明具体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功的指导意见》,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2。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稿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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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衡阳一贪官举报他人贩毒“邀功”被驳回 法院认为系引诱他人犯罪(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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