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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小区“捉奸”捅死女方姐妹 家属将物业告上法庭(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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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尽到义务驳回原告诉求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娟、周某艳的死亡系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与被告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知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宋某系小区常住人口,与周某娟系同居关系,宋某冲进周某娟家中将周某艳、周某娟杀害,宋某的侵权行为及侵权地点已超出物业公司的防范、制止管理范围。

  此外,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在宋某采取暴力行为时即时上门制止、并与公安民警一同进行劝解,直至23时50分许宋某离开现场,在民警离开现场后,物业工作人员随即离开现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亦尽到了对安全隐患的警示、告知义务,对周某娟、周某艳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稿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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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湘潭男子小区“捉奸”捅死女方姐妹 家属将物业告上法庭(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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